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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江苏1月4日电(记者徐德高)由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南京市经委原主任刘宝春涉嫌内幕交易案,经南通市中级法院历时半年审理,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内幕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700多万元非法所得。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刘宝春代表南京市经委参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及其下属企业国睿集团有限公司和高淳县人民政府洽谈重组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将该信息告知妻子陈某。后使用其家庭控制的股票帐户,通过网上委托交易方式,先后分6次买入高淳陶瓷60.39万股,从2009年5月22日至6月24日,将高淳陶瓷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人民币7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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